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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庭审14忌“锦囊”, 律师不再败诉!

2017-10-20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了解庭审14忌“锦囊”!

律师不再败诉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开庭的相关规定应当十分了解,但是开庭中的注意事项却往往被许多同行忽视,以致于在庭审中破坏了律师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并给自己的当事人留下不良印象,有时甚至会因自己的不妥举动影响到判决结果。

     因此,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应时刻注意切勿把以下14 “忌”带入庭审之中。



1

着装不齐,形象不佳


     一些性格比较“马虎”的律师着装邋遢、不修边幅,不着律师装、戴手指粗的金项链或密密麻麻的手链等,亦或是一些自认颜值过关的女律师打扮过于妖艳,如穿低胸、清凉、透视装,洒过浓香水等(不排除可能会有部分法官比较“欣赏”)。上述种种会表现出该律师的基本形象以及职业素养,会让作风严谨的法官心生鄙夷。


2

语言浮夸


     有些律师比较喜欢在庭审时跟法官套近乎,以求得认同或者给对方当事人施加无形压力,或称认识某领导,某领导对这个案件怎么看,诸如此类。其实,一旦这样,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给法官带来很多质疑。这种律师会让法官产生浮夸、不专业甚至是“骗子”、“江湖郎中”的结论。


3

举证时欠缺思考


     许多律师往往习惯于一股脑儿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提交给法庭质证,甚至没有考虑在庭审举证时的第二手或第三手方案,由于没有预先站在对方的视角来思考审视证据,往往在庭审中某一个证据被对方抓住破绽而自己没有准备,陷入解释不清的被动局面中。

所以,在准备己方的庭审证据时要仔细考虑:


①究竟是不是每一份证据都是必须的?


②究竟是不是每一份证据都是对自己有利而不是一把双刃剑?或者可以按照证明力的强弱大小做一个排序和取舍。


③反驳证据该在哪个环节提出?


④站在对方的角度可以对自己的证据挑出哪些瑕疵并做何应对?


⑤哪些证据可以视庭审的情况特别是对方的陈述情况而决定举或不举?


4

盲目发表意见


     盲目发表意见,打断法官讲话,甚至主动挑起辩论,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5

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


     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6

过于自信或疏忽,没有充分举证


     一般而言,律师准备证据都是按照履行乙方的举证义务,达到乙方的证明目的来决定举证范围的。但是律师自己对举证责任的判断和法官的认定有时会有差距。


     法官作为裁判者而言,希望自己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样裁判认定中就没有难度,所以法官总是希望律师能把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观点能够充分的、丰富的予以证明。但作为律师而言希望能够减少工作量,能够少举证就不想多举证,而且有些证据的调取、制作颇为不易,需要耗费不少精力和时间,所以律师并不愿意多承担举证义务。而现行的诉讼制度是不提倡法官的职权主义去随意调取证据的,现实也无法允许法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围绕事实取证,故而最后法官没有办法就需要从律师提供的有限证据中去推论,这是很考量法官的裁判水平及判决文书书写能力的。

所以,作为诉讼律师在举证问题上应该考虑:

①针对我所主张的诉求或事实,我方举证是否已经穷尽?证据链条是否完整?


②对于难以调取或收集的证据应该如何与法官沟通解决方法而不是主动放弃。


③对于法官提出的进一步补充证据的要求该如何应对?是一味抵制还是一味顺从?


7

举证不按规矩出牌


举证时不按规矩进行,主要表现为:

①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


②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③遗忘证据原件。

     上述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


     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8

诱导当事人陈述


     在事实不清或法官对某些事实存在疑虑时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本人进行法庭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喜欢窃窃私语,针对法官的提问当庭教导当事人当庭进行陈述。这个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公然阻碍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会降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会对律师的职业能力和操守进行负面评价。


9

一再重复已经记录的观点


     很多律师或许是想增加赢下官司的几率,对一些事实的表述或对案件审理的观点一再重复,对法庭要求简要陈述的提醒置之不理,甚至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已经记录在案、不管法官的脸已经拉得有多长。这种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对法庭运作不信任,对法官职业能力有怀疑这样,只会加深律师和法官的对立情绪,并最终形成互不信任的感情鸿沟。


10

表演欲望和舞台感太强


     一些律师在庭审质证、辩论或总结陈词中,喜欢采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进行煽情,用过多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进行铺垫,没有最惨、只有更惨,感情充沛、滔滔不绝。虽说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但戏过了就令人作呕。


     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在法庭上必然是比较“冷血”,或者说法庭上的法官比较喜欢当事人这种比较本色出演的群众演员,而不是很喜欢部分爱卖弄的律师这种职业演员,律师过于夸张的表演会让法官觉得厌恶及浪费时间。


11

不懂如何应对临场提问


     法官在法庭上的询问都不会是无足轻重的,法官的问话都关乎他的审判思路。


所以,作为诉讼律师在法庭上应该:

①高度关注法官说的每一句话,尤其是那些在事实调查时做的表述或提问(无论是对哪一方),并迅速分析揣摩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对证据事实的采纳态度。


②当遭遇法官向己方提问且不在预先准备范围内时,不要慌张,先分析提问意图,搞不准意图宁可不正面作答,可以其他无关意见搪塞,庭后再予以充分准备并以书面意见回答。


③巧妙而准备的回答有利于引导法官的思路,还可以引导法官聚焦于对关键事实向对方发问,以达到攻击对方要害的战略目的。


12

对同行人身攻击


     一些律师特别是认为自己资格老的律师比较喜欢频繁使用不诚信、不专业、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对对方律师的职业能力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品头论足,或者摆出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轻蔑态度,又或者以前辈的身份开口闭口教训。殊不知这种情况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让庭审的气氛剑拔弩张,争议的问题会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问题,不仅给法庭的高效运作带来障碍,也会给法官的庭审控制增加极大的难度。由此,法官会认为这个律师不仅不够专业,而且手段低俗、知识贫乏、思想僵化。


13

无法直接认定的当庭说谎


    当庭说谎并不可怕,因为法官有办法可以让说谎者付出惨重代价,最可怕兼可恨的是法官没有确凿证据认定这个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此时法官会因为缺乏法律制裁手段而更加愤怒,直接结果就是部分正义感比较强的法官会千方百计通过合法程序来对说谎者百般“刁难”,甚至刻意提高该律师提交一切证据的证明标准,并将该律师的特殊知名度在自己的圈子内广而告之。


14

质证避重就轻


     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或者是无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形式多么完美、证明效力多么强大,一概诡辩,或者以没有全程见证为由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偷奸耍滑,进而对其人品、能力产生严重质疑,并对案件的宣判产生不利的影响。

转载自“刘斌律师法律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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